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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来源: | 作者:pmt290974 | 发布时间: 2019-10-11 | 1440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浙江省区域经济促进会章程

( 2024年版)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浙江省区域经济促进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Regional 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为浙江省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家所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合作、共赢、发展 。本会的一切活动均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不从事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聚焦规范提升 , 加强风险防范 , 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主要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一系列活动。利用这个平台,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并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积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为会员企业走出国门 ,境外贸易和实业投资提供支持和服务;

2、组织举办主题论坛和各类研讨,为会员拓展视野、更新观念、活跃思维、创新机制提供服务;

3、依托高校的智力支持,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调研、策划、分析、认证和管理咨询、培训等服务;

4、构架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协调政企关系 ,反映企业各界的心声;

5、开办、运行本团体网站、信息平台、内部刊物,构筑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进行交流的平台;

6、策划实施为国家鼓励和倡导的各类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会员回报社会提供服务;

7、策划实施各类社会公关活动,为提升本会和会员及其企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符合确定的具体入会条件;

3、企业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或是成长型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第一款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款 会员退会的程序:

1、会员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2、经本团体理事会评审后,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款 会员的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与本团体活动的组织、策划的权利。

3、享用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7、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二款 会员的义务:

1、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4、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建设,为组织兴盛献计献策;

5、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谋取私利,不得对外散布有损本团体形象的言论,给本团体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为其他会员保守信息秘密的义务;

8、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对本团体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团体的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3、推荐下一届理事会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6、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8、制订本团体长远发展规划,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讨论本团体章程修改事宜。

11、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含通讯方式参加)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为四年一届 ,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 ,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核心领导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理事会的日常运作,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1、4、8、11、12项的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1、有强烈的公益心和奉献精神,品行端正,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所在企业在该行业中有一定规模。

2、积极推动和参加促进会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会员中有良好的影响和威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落实和执行常务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次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副会长制。协助会长 ,实行分工负责制 ,推进和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并对重大计划和项目进行决策前的初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干事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因情况需要延长届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秘书长人选有提名权。提议增补、改选理事;

4、对外代表本会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并向理事会负责;

5、要求各机构、分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6、经授权决定有关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一款,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二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三款,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四款,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五款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三十二条六款,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编制并组织落实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编制本会经费收支的预决算方案;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代表本会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为全体会员的共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团体宗旨的各项事业。本团体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团体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2、海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